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精神,为更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08%增加。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四)倾斜调整。在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周岁增加3元,不足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五)退职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2024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2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24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按5%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资金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其余金额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建立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组织发放工作,确保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